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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内江兴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询证事项仅限于单位客户在我行辖内的相关业务事项,不适用于同业往来业务的函证。
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不含代销理财子公司产品)、其他(来函列明具体项目)、资金归集、验资业务等对公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我行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跟函所需资料: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原件,跟函注册会计师临柜直接取走回函的,需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
3.“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对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如果有需要额外说明的信息填写函证“14.其他”时,需列明具体项目。
4.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开户时预留印鉴或公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统一加盖公章,我行对询证函已加盖的印章全部核验通过后处理回函。如遇账户销户、销户签章变更等特殊情况的,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资料。
5.纸质来函的,我行以来函填写的机构(即询证函的抬头)代表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
6.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采用手工形式直接在银行询证函原件进行回函,统一加盖“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业务公章”作为回函用章。
银行函证平台询证函回函方式
1.办理条件
我行接收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平台来函。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入银行函证平台。
2. 会计师事务所发起函证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向我行发出询证函申请。
3.被审计单位授权
被审计单位向我行提交数字函证授权确认书。
4.回函
我行通过“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回复银行询证函。按照被授权单位账户对应的主体范围进行回函,统一加盖“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心业务公章”。我行回函信息通过扫描件加密后将信息上传至“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反馈询证单位签收。
函证受理机构
我行由总行清算中心集中受理询证函及回函,其他支行不再受理银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下方公示。为了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请选择寄送至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询证函集中受理机构并在寄件上注明“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受理机构 | 联系地址 | 业务联系电话 |
总行清算中心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滨江路158号 | 0832-2951131 |
收费标准
银行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内江兴隆村镇银行服务价格目录》收取,暂为免费,服务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业务服务与投诉
1.对于未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予以退还。
2.函证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经办机构沟通联系;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经办机构或会计管理部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服务监督热线0832-2182595或962587,感谢各位客户对我行业务的支持!
特此公告!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