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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回应民生关切、服务百姓安居,现将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内江地区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有拖欠贷款本息的,拖欠还清前暂不调整,还清拖欠后,可以调整。
二、在人民银行2019年第16号公告中,明确自2019年10月8日起,其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以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期限LPR,房贷利率以LPR作为定价基准的机制逐渐形成完善。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前后标准统一、公平一致,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我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拟按以下调整: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二)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签订协议,在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三)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
三、根据《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拟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接受以下两种情形申请:
(一)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内江地区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
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我行相关渠道查询调整结果及还款计划。
我行将以客户为中心,确保客户享受公平一致的服务,积极做好本次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客户服务工作。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内江兴隆村镇银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详询贷款经办机构或拨打962587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